根據法律規定事實重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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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事實重婚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事實重婚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事實重婚是存在着事實婚姻,並且法院對於事實婚姻決議認可情況之下,又和第三人進行登記結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當事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婚姻登記的,後一個也經過婚姻登記;事實上的重婚,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而後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周圍羣眾也認為是夫妻的;

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後一個是法律婚;

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後一個也是事實婚;

上述三種情況都有可能構成事實上的重婚。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現階段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圍羣眾也認為是夫妻的,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後,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無論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在刑法中將會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重婚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

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

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

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

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國《婚姻法》除了重婚,還規定了一種同居方式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事實上的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重要的一個區分在於:是不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

二、重婚的法律後果有:

①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制度中,重婚罪是無效的原因之一

②重婚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

③在離婚時,重婚是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理由之一

④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婚姻涉及每個人的幸福,也是每一個人一生中最重大的事情之一,但是隨着社會的發展,婚姻也變得複雜化,重婚的行為在屢屢發生。重婚作為一種在民法上和刑法上都命令禁止的行為,法律給予了其明確的處罰規則。但是重婚的認定存在很多的問題,首先,出於重婚嚴厲的處罰措施,很多當事人會在情感和法律中處於兩難的選擇中。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家結婚的話,肯定是需要通過民政部門來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然後拿到結婚證件,這樣的話才算是完整的完成了婚姻的關係權利,如果説僅僅是以夫妻的名義在一個小區內部共同的生活,那麼是不能夠構成事實婚姻,也不能夠承認這個婚姻的狀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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