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判重婚罪就是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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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判重婚罪就是解除婚姻關係?

一、根據法律規定判重婚罪就是解除婚姻關係?

判重婚罪不是解除婚姻關係,因為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部分被告是對方是誰所進行的,一種刑事責任方面的追究,它並不屬於在民事方面對於雙方的夫妻關係進行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在實踐中一般是怎麼認定重婚罪的?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婚姻關係要想解除的話,那麼就必須要進行一定的行為,具體點來説的話,在我們國家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除,也可以雙方當事人來登記的進行解除,但不管哪一種都不會通過重婚罪這樣一種判決就直接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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