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重婚案件有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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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重婚案件有誰管轄?

根據法律規定重婚案件有誰管轄?

根據法律規定重婚案件由法院或者是公安機關管轄。重婚罪公安機關可以立案管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法律規定,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所以,重婚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之規定,被害人之外的人民羣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

二、重婚罪行為主要有哪些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重婚案件的審理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當代社會對於重婚行為在進行處理的時候,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的。由於重婚行為是屬於既可以公訴也可自訴類型的案件,所以管轄的機關是兩個也就是法院和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是在提起公訴的情況下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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