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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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認定標準
現如今,未婚同居、非法同居的現象已經是屢見不鮮。這樣的行為,對雙方尤其是女方來講是很危險的,法律對這樣的關係也是不予保護的。實踐中,怎麼界定非法同居是一個關鍵。
所謂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公開,是指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之所以説是非法,是因為這種行為不為我國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同居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雙方均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
2.有配偶者的一方與沒有配偶者的一方之間的非法同居;
3.雙方均沒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要符合上列情形之一,即可認定為非法同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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