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處理主張解決的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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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事實婚姻審判中離婚,應首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和好或者撤回訴訟,則確認婚姻關係有效,併發布調解書或裁定書;如果不能調解和好,則應當給予離婚調解或判決。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的案件,除了當事人要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36條第12條、第46條裏“配偶與他人同居”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涉及財產糾紛或撫養子女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法院如何處理主張解決的事實婚姻?

在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的遺產。如果確定了事實婚姻關係,可以以配偶的身份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確定了非法同居關係,並符合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則根據互助的具體情況而定。

事實婚姻解除方法有哪些?

解除事實婚姻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由於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相同的效果,所以應該平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法[即行政手段(向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中,民政部門通常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離婚請求。因此,最好到法院解除事實婚姻關係(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事實婚姻的雙方對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也不夠尊重。因此,他們有條件去登記,卻不願意登記。有鑑於此,法律保護的事實婚姻應限於鼓勵那些不想登記的人儘快登記,以維持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事實婚姻可以通過自行協商解決。如果有任何爭議,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總之,一些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青年男女就結婚,或者一方存在被強迫情況下結婚,因此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所形成的事實婚姻關係。作為當事人,要求解除這種關係的最佳方式是上法院提出訴訟。法院決定受理此類案件,首先是調解,如果不行,則作出判決並被允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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