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和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和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法律規定由特定的當事人對特定的事項所承擔的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責任,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不能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將承擔敗訴或不利後果的法律制度。

2、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於訴訟中所主張的案件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同時指在訴訟結束之間,如果案件事實仍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應當由該當事人承擔敗訴或不利的訴訟後果的責任。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從某種意義上説,我國近十年來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就是從落實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探索抗辯式訴訟開始的,但由於理論準備的先天不足以及改革的價值取向更多地向效率方面偏移,因而實際運作中的許多問題包括舉證責任問題已不同程度地陷入了矛盾之中。

(二)、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1、受案範圍不同: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的糾紛,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管理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

2、訴訟種類不同:民事訴訟可分為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和變更訴訟。行政訴訟可分為撤銷訴訟、變更訴訟、履行訴訟、賠償訴訟五種類型;

3、訴訟程序不同:民事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訴訟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行政訴訟主要適用的是《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而民事訴訟主要依照的是《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兩者在訴訟程序上是不一樣的,其次兩者所採用的舉證原則也是不一樣的,行政訴訟採用的舉證原則是責任倒置的原則,而民事訴訟採用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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