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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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是,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事實婚姻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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