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重婚罪怎麼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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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重婚罪怎麼向法院提出?

一、告重婚罪怎麼向法院提出?

告重婚罪時,受害人是可以以對方存在重婚罪名的理由提交相關的起訴材料交給法院起訴的,或者確認對方是犯罪而和相關單位或者公安部門和檢察院等負有一定職權的人進行舉報,而檢察院在接收到案子並且確認了是刑事案子後就會幫受害人公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重婚罪的後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説,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一夫一妻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嚴厲禁止重婚等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重婚不僅影響夫妻感情,對家庭子女的不利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

二、重婚罪受害人的救濟途徑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重婚案件受害人可以通過兩種司法途徑得到救濟:

第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

第二,提起離婚之訴並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因重婚行為直接侵害的對象是受害人的家庭婚姻關係,因此,我國法律規定,重婚案件首先可以作為自訴案件,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三、可以起訴重婚罪的情形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於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2、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3、重婚的特殊性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在對“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應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對管轄權理解的差異易導致同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管轄責任,既不利於被害人行使自訴權,又不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雖然説重婚罪是刑法上管理的一種可以讓犯罪者接受刑罰的罪責,但是因為婚姻關係更多的偏向於私人領域而國家機關是不方便隨便介入的,所以只有當受害人主動提出起訴或者請求檢察院幫助的情況下才會由國家出面來追責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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