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當事人的事實重婚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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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當事人的事實重婚如何認定

婚姻當事人的事實重婚如何認定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制度。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結婚。“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締結婚姻關係的人;而是相婚者,即本人無配偶,但明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已有配偶又故意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二、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的情況

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後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三、事實重婚的認定

第一種情形構成重婚罪,

後兩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明確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這足以説明,司法解釋肯定了事實婚姻仍可構成重婚。

相關的案件受害者應積極的遞交案件證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司法部門和民政部門對這類案件進行調查,確保這類案件證據真實,案件事實違法的,應積極的對這類違法犯罪人員進行審理,確保我國社會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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