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人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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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人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

一、被宣告死亡人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

此種情況下該被宣告死亡人結婚的行為應構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雖然此人在被宣告死亡後其與原配偶的夫妻婚姻歸於消滅,但其在明知有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主觀上構成了重婚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重婚的行為,而且在原配偶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後,其與原配偶的夫妻關係自行恢復,構成了存在雙重婚姻關係的客觀事實。即使原配偶已再婚,也不影響其構成重婚罪,理由為被宣告死亡人不論從主觀思想還是客觀行為上均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後實施的結婚行為,不論其原配偶是否再婚,均應以構成重婚罪論處。

二、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三、犯罪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我國的婚姻法保障着每一對夫妻的合法權益,在婚姻法中也是規定了任何的夫妻都是不能有重婚的行為,因為重婚的行為不僅會危害到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會破壞道德秩序,所以説在發現了對方有重婚的行為後,也是可以向當地的法院追究重婚者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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