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中約定模糊是否影響遺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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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中約定模糊是否影響遺囑效力?

案情簡介

趙女士與夏先生是再婚夫妻,女兒樂樂隨前夫生活。2009年,趙女士突患重病,為慎重處理自己的財產,趙女士在病牀上與夏先生同時立下了兩份內容一致的遺囑,言明:“萬一我先走了,在我名下全部財產歸我的妻子(丈夫)所有,由她(他)按我倆的心約,全權支配,特立為證”,並由夏先生公司的3名下屬做見證。不久後,趙女士病逝,夏先生按遺囑內容處理趙女士遺產時,卻遭到趙女士女兒和母親的反對,夏先生將趙女士的女兒和母親告上法庭。庭審中,雙方對遺囑效力產生分歧。夏先生認為,趙女士生前與其有約定,要求其贍養趙女士的母親,併兼顧女兒的婚嫁,他會按趙女士的心願一一去做,這份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要求按照遺囑處理遺產。趙女士的女兒和母親則認為,遺囑內容含糊不清,其中“心約”表達不明確,更認為兩人是趙女士的至親,遺囑沒有為他們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與趙女士生前言行完全不符,非趙女士真實意思表示,認為遺囑無效,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辦案思路及心得

問題一:遺囑中對“心約”的約定模糊是否影響遺囑效力?遺囑中出現的“心約”並不是特指某種法定義務,只是繼承人支配遺產的一種方式,與是否取得遺產沒有因果關係,因此,雖然對“心約”的具體內容遺囑沒有涉及,但並不影響趙女士遺囑的有效性。問題二:夏先生能否獲得趙女士全部遺產?趙女士雖有權訂立遺囑指定財產繼承人,但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趙女士的母親年逾八旬,已缺乏勞動能力,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至於趙女士的女兒雖已成年,但通過遺囑中呈現的“心約”及夏先生在法庭上的陳述,表明趙女士生前已囑託夏先生代表其贍養母親和幫助女兒的願望,因此,應當給予母親和女兒經濟補償。《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趙女士生前所立遺囑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表達了其處分財產的真實意思,是有效的,並根據實際情況,判決趙女士的遺產歸夏先生所有,同時酌情給予趙女士母親和女兒一定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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