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期間房產按共同共有啥意思?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重婚期間房產按共同共有啥意思?

重婚期間房產按共同共有啥意思?

重婚期間房產按共同共的意思是按照雙方共同擁有進行,這也就意味着,如果説雙方不再生活在一起,保持着分居的狀態的話,那麼就需要將這個財產按照份額或者是平均來進行一個分割,在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應着重考慮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實際出資者的貢獻,婚前還是婚後取得房產證等因素。因我國不動產實行的是以登記為效力,故一般在認定時以不動產登記為第一考慮因素,其次考慮實際出資者的情況。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因司法實踐中情況複雜多變,出資的情況一般難以證明,也給分割的公平性造成了一定阻礙,故我國應針對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結合《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二、三的規定,制訂完備的分割方法。隨着家庭觀念的轉變和社會流動性的增強,我國離婚率近年來日益增長,離婚現象已成為了夫妻家庭之間的常見現象。而發生離婚糾紛時,往往涉及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分割問題,其中房產作為價值較大的不動產,在離婚糾紛時發生權屬、歸屬爭議的現象最為普遍。

二、夫妻共有房屋的界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結婚登記之日起至解除婚姻關係之日止(包括配偶一方死亡),具體包括兩種構成要素:一方面是指婚姻關係的合法有效,即法律上的存續狀態,締結婚姻的要素需要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重婚等行為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面是指夫妻雙方需要共同生活,即實質意義上的存續狀態。

夫妻共有房屋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出資、買賣、繼承、受贈予等原因而獲得的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房屋,但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夫妻共有房屋是房屋所有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認定以登記為準。故房屋產權的確認一般以不動產權屬登記為準,未依法進行登記的,對外不發生效力。夫妻共有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相比還有其特殊性,第一,婚姻關係的締結是夫妻共有房屋的前提條件,第二,夫妻雙方是共有房屋的主體,第三,共有形式為共同共有,只有當婚姻關係不再存續時,雙方才可以對共有房屋進行分割。

婚後以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購買的共有房屋

此種情況在實踐中最為常見,購買此類房屋的財產來自於夫妻共同財產,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也為婚後取得。根據《婚姻法》及解釋,即使存在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也為夫妻共有。故上述情況下不論房產證登記在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名下,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時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由取得房子的一方給付另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尚未歸還的貸款為取得房屋的一方個人債務

婚後因繼承或受贈予而獲得的共有的房屋

此種情況要根據具體情況討論。第一種情況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確説明贈予、繼承給夫妻雙方或贈予人和被繼承人未明確表示只贈予給夫妻一方的房產,都推定為雙方共有,為夫妻共有房屋;第二種情況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確説明只贈予或繼承給一方的房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有房屋進行分割。在這種情況下,主要考慮的是被繼承人或贈予人的意志,以共同共有為原則,以一方個人所有為例外。

在當代社會目前為止,現在重婚期間,對於其中一方的配偶肯定是非常的不公平的,所以是可以按照自訴類型的案件來提起訴訟。但同時也需要看到的是,在重婚基金的話,雙方所擁有的共同財產應當和同居的時候一樣是共同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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