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不得行政複議和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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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決不得行政複議和訴訟嗎?

行政裁決不得行政複議和訴訟嗎?

行政裁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行政裁決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8條第2款所規定的“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情形。調解行為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雖然發生一定影響,但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發生影響的決定因素是當事人的意志。調解沒有執行力,當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行政裁決的內容,直接確定或影響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且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效力的行政行為。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公定力、預決力、確定力、約束力及執行力,因此,行政裁決是可以被提起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裁決的特點是什麼?

1、主體的行政性。裁決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不同於作出民事仲裁的民間仲裁機構和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法院;

2、對象的特定性。裁決的受理範圍是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主要集中在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政府採購活動爭議等方面,合同糾紛等一般民事爭議不屬於行政裁決的受理範圍;

3、行政裁決結果具有非終局性。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同於民事仲裁的一裁終局、民事訴訟的兩審終審。

三、行政裁決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主題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行政裁決的特點包括主體的行政性,對象的侷限性,還有向行政裁決的結果具有非終局性,所以行政裁決可以進行行政複議還有行政訴訟,行政裁決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超過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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