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繼承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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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繼承權有哪些規定?  

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繼承權有哪些規定?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因為胎兒尚未出生,所以胎兒不是民事主體,也就不享有民事權利。而繼承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因此在法律上胎兒不享有繼承權,但是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我國繼承法又作出了“保留胎兒應繼承的份額”的規定,即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胎兒的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可見,尚未出生的胎兒雖然不享有繼承權,但是仍然可以依法在其出生後繼承到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  

1、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為胎兒保留遺產時,並不意味着該胎兒此時已繼承了這份遺產,因為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時開始,胎兒只有從母體中分娩出來,才具有了權利能力,才能取得繼承權。  

3、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則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仍然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其他繼承人按法定繼承。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我國繼承法的確對相關的遺腹子的繼承財產製度進行了相關明確規定,涉及到遺腹子的問題首先不能夠確定其在出生之後是否能夠存活,所以就應該提前地將其應該獲得的財產部分進行保留下來。然後等子女確定出生之後存活下來的話就有其進行繼承相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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