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出生時為死胎怎麼繼承遺產?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1W

一、胎兒出生時為死胎怎麼繼承遺產?

胎兒出生時為死胎怎麼繼承遺產?

胎兒為死胎是不能繼承遺產的;

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因為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因為胎兒出生後即取得民事主體資格,可以繼承遺產,即使出生後不久就死亡的,保留的遺產份額還是屬於他所有,因此死亡後由他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二、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有哪些:

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為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繼承權是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非有法定的事由,非經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只有在發生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犯罪行為,或者其他嚴重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法定事由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才能被依法剝奪。

三、剝奪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繼承權喪失,是依被繼承人遺囑願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或是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繼承資格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胎兒雖説沒有任何的民事能力,但只要是屬於活的就可以獲得遺產,但如果是屬於死胎的話,那麼就沒有權利繼承,一般所留下的遺產就會由繼承者們來進行分配,對於胎兒的遺產也只是先進行保留,最後生下來才能確定是否可以分配。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