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的胎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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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胎兒有繼承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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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胎兒是否享有繼承權?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對此李某的妻子腹中的胎兒對李某的遺產是否享有繼承權,需要分兩種情況來確定:

  一、如果李某妻子腹中的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即對李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這時胎兒享有繼承權,這就要求在分割李某的遺產時要預留屬於胎兒的遺產份額。這點的出發理念是由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依反面解釋,未出生就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胎兒出生後即成為民事權利能力主體,因此,為保護未來民事主體的利益需要對胎兒的利益加以保護。

  二、如果李某妻子腹中的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這時的胎兒不享有繼承權,對此,原先保留的遺產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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