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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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拋棄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

拋棄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

1、拋棄物是所有權人放棄了物權的物,原所有權人對拋棄物不再享有權利。遺失物是指非基於所有人或佔有人的意志而喪失佔有的物,並非無主財產。

2、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也就是失主,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二、撿到遺失物應該怎麼辦?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三、遺忘物和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

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而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脱離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認為遺忘物,又稱為遺失物,是指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佔有之動產。

綜上所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偶爾會撿到一些物品或者財物。這就涉及到民法中遺失物和拋棄物的認定,如果是遺失物,撿到的人負有保管義務,不得私自佔用破壞使用等。而拋棄物的物主已經放棄所有權,撿到的人可以佔為已有,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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