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可以給孫子簽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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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遺贈扶養協議可以給孫子簽訂嗎?

遺贈扶養協議可以給孫子簽訂嗎?

遺贈扶養協議不可以和孫子籤,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撫養人的範圍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者集體組織,對於遺贈扶養協議的簽訂,應當由扶養人與上述符合條件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協商認定。主要包括:

1、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一般來説,這裏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後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裏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裏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法定的互相扶養和互相繼承的權利義務關係,用不着以協議的形式來確定。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相關義務是什麼?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比遺囑高,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在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簽訂過程中,需要對雙方的身份進行合法的認定,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遺贈方與撫養方協商的條件來進行辦理,如果雙方就有義務和權利的事項不明確的,後期可以造成嚴重的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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