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可以繼承哪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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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繼承可以繼承哪些東西

財產繼承可以繼承哪些東西

遺產包括以下幾項:

(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户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於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二、不能繼承的遺產範圍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種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聯繫,這種債權債務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3)國有資源使用權。如採礦權、狩獵權、漁業權、水資源使用權、海洋、空間等使用權,這是因為這些國有資產的使用權人的使用權都是經過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如果繼承人要使用這些資源的使用權,必須另行申請,經審查批准後重新獲得使用權。

(4)承包經營權。《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但是,被繼承人在承包中投下的資本,應得的個人收益仍屬遺產,可依法繼承,承包人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屬於遺產,不能繼承。

(5)宅基地使用權。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只能在繼承房屋所有權時,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6)被繼承人非法所得的財產。如搶劫、販毒所得的財產,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予以收繳,不得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有遺囑且遺囑有效的情況下,按照遺囑來繼承遺產,不再適用法定繼承分配遺產的方式。按照遺囑辦理遺產繼承的,可以自行前往相關部門辦理,也可公證後辦理手續,不管是自行辦理還是公證後辦理都需要準備很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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