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產證宅基地怎麼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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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產證宅基地怎麼立遺囑?

一、有房產證宅基地怎麼立遺囑?

有房產證宅基地,應當根據遺囑人的意願,對宅基地上的房產進行遺囑處理,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特殊的財產。

首先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

第二,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户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於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

據此,農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遺產,故不可以繼承。但是,存在特殊情況,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繼承將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

二、民法典對於遺產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對於有房產證的房產顯然是可以證明其歸屬的,可以由遺囑人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遺囑處理,但對於宅基地而言,由於屬於集體所有,個人是無法對基進行遺囑分割的,但涉及到土地使用權未到期的,可以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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