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形式條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4.22K

一、遺囑的形式條件有哪些?

遺囑的形式條件有哪些?

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我國存在5種形式的遺囑,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二、遺囑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一個遺囑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遺囑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年滿18週歲,精神正常的人,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這樣的人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騙而訂立的違反遺囑人內心真實意思的遺囑,則是無效的。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遺囑人在所訂立的遺囑中,不能把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某些不能繼承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共有人應得的財產等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自己的財產指定他人繼承;遺囑應當給胎兒留下必要的繼承份額;不能取消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了上述規定,則違反的部分無效。

4、遺囑必須具有法定形式。

要想遺囑生效,那麼在遺囑形式上就需要按照規定作出選擇,當然此時也是建立在實際情況上。比如在一些危急關頭,就允許遺囑人訂立口頭遺囑,但同時需要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行。而之後危機情況解除之後,遺囑人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或者錄音形式訂立遺囑之後,之前訂立的口頭遺囑就會無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囑是由被繼承者來進行訂立,但對於立遺囑的形式有很多種,這是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選擇不同的方式,從而所產生的形式條件就會不一樣,只要按法律所規定的形式來那麼所存在的遺囑才能算是有效的,所以,遺產的分配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