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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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形式有哪些?

遺囑形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遺囑形式共分為五種,分別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及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正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因其是國家公正機關出具,形式最為嚴格和規範,因而最能保障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實務中,公正遺囑是證明遺囑人之真實意思表示最有力和最可靠的證據,因此一旦發生糾紛,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能夠推翻該公正遺囑所載明的內容,否則法院一般會以此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公正遺囑的設立一般需遵循以下的程序:

A、遺囑人必須帶着有關身份證明親自到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公正機關辦理公證,如因正當理由確實不能親自前去辦理,可請求公證機關派員到其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無論如何,公證遺囑必須本人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鑑於公證的嚴格身份性,相關法律規定,公證員不能為他人辦理與其有利害關係的公證事務,也不能為自己辦理公證事務。如恰巧發生前述所説的情況,公證人可主動迴避或遺囑人申請其迴避。

B、審查程序,具體為公證機關接受遺囑人的遺囑公證申請後,首先審查遺囑人的個人情況,具體包括遺囑人的身份,是否為遺囑人本人,其次遺囑人是否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C、遺囑人需在兩名以上公證員面前親自書寫或口授遺囑內容,如遺囑人親自書寫,需在遺囑上簽字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此處需強調格式一定要按照常規書信格式書寫,實務中有將遺囑落款時間寫在整篇的右上方,導致法院認定遺囑無效的案例,因此一定要嚴格遵循一般書寫格式,儘量規範。如遺囑人口授遺囑內容,公證員需做筆錄,然後向遺囑人宣讀筆錄內容,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在場的公證員和遺囑人均需在筆錄上簽名蓋章,並寫明遺囑設立的時間和地點。

D、公證機關需審核遺囑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如具有遺囑能力的遺囑人自願訂立遺囑,內容真實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原則,公證機關會出具《遺囑公證書》,一式兩份,公證機關和遺囑人各一份,在開啟前公證員有義務為遺囑人保密。

自書遺囑,顧名思義,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這種遺囑方便快捷,生活中廣泛使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真實性、合法性很難把握。實務中,經常出現遺囑人去世後,遺囑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因遺囑的真實性發生糾紛,打的不可開交。因此書寫一份規範合法有效的自書遺囑,既為遺囑人免去不必要的麻煩也為後人減少無謂的糾紛。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遺囑人需親自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這就要求遺囑人具有書寫能力,不能由他人代筆,全篇內容都需要由遺囑人親自完成。否則無法證明遺囑內容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B、遺囑全篇內容須由遺囑人親筆手寫,這樣才能真正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更避免被他人模仿、偽造、篡改。凡是打印、鉛印等製作的遺囑,由於不具有手寫的天然優勢,實踐中經常會被法院判決確認無效,因此立遺囑時,千萬不要圖一時省事耽誤了大事。

C、遺囑人需親自在自書遺囑上簽字或蓋章,並註明日期及地點。一般來講,不要用摁手印、蓋章等形式代替親筆簽字,否則真實性很難判斷。其次需塗改之處應註明塗改的字數、時間並簽名,否則遺囑的效力會大打折扣,甚至被確認無效。

D、遺書中所涉及的個人財產,經查明確屬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又無其他相反證據推翻,則可按自書遺囑認定。

代書遺囑,又稱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是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這種遺囑一般發生在遺囑人不認字也不會寫字或者身體原因不能書寫的情況下。因此為了彌補這樣的漏洞,法律上規定了代書遺囑的形式,但為了避免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被歪曲,設置了非常嚴格的程序。遺囑人需親自口述,由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由其中一名見證人代為書寫,其書寫的內容應與遺囑人口述的完全一致,且需要經遺囑人認可,最後需要由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日期及地點。如見證人是單位或組織指派人員參加的,還應加蓋該組織的公章。注意代書遺囑的遺囑人一定是具有遺囑能力的,遺囑人不會簽名的可以摁手印等但其他參與人必須親筆簽名。

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記錄遺囑人遺囑內容的口述語音方式的遺囑。遺囑人需親自錄製遺囑的全部內容,不能由他人轉述,儘量意思表達準確,保障音質清晰,不參雜其他聲音。同時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錄音開頭需説明見證人的情況,錄音結尾需由見證人再次自述自身情況及表面遺囑人具有遺囑能力和遺囑內容自願真實等情況。為了保障其真實性,最好將錄音遺囑當場封存,並在封條上由遺囑人、見證人簽名並註明日期及地點。實務中,錄音遺囑一般都是發生在遺囑人病危情況下,但是越是情況緊急越要規範,以免最後被確認為無效。

口頭遺囑,一般是在遺囑人病危之際所經常使用的方式,但其缺乏載體固定,因此一旦發生糾紛很難舉證加以證明。實踐中,對於口頭遺囑,需注意三點:

1、口頭遺囑一定是在危急的情況下才使用;

2、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3、危急情況解除且遺囑人未死亡,遺囑人能夠用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無論是否另立遺囑,此口頭遺囑歸於無效。

以上多次提到見證人,注意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為見證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因此上述人員參與遺囑訂立,會直接影響遺囑的效力,需特別注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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