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需要對方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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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需要對方接受嗎?

一、立遺囑需要對方接受嗎?

不需要告訴所有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定,遺囑是由立遺囑人對屬自己所有的財產在自己身故後如何處理,有何人進行繼承的一種財產處理,屬於行使對自己財產的法定處分權,在法律上屬於單方行為,在立遺囑時不需要經過所有法定繼承人同意,所以,進行遺囑公證時,只要立遺囑人本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就有效,不需要通知法定繼承人。

二、 要變更、撤銷遺囑,不用徵得子女同意

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變更或撤銷遺囑是立遺囑人的權利,不用徵得繼承人或其他人的同意。

變更遺囑時可以採取與原立遺囑相同的形式,也可以採取與原立遺囑不同的形式,但原遺囑是以公證方式所立的,則不能用自書、代書、錄音或口頭遺囑的形式予以變更。

另外,遺囑人立有遺囑,但生前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例如,張三立遺囑將彩電給李四,後來張三把彩電賣給知情的王五,則等於撤銷了原遺囑。

再有,遺囑人銷燬遺囑文書,可以推定為遺囑人撤銷遺囑,但經過公證的遺囑除外。因為,否認或者變更公證遺囑,只能再一次公證。

三、是否接受遺贈要表態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若想放棄遺產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表示,否則即視為接受繼承。與此“相反”,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有明確表態,否則視為放棄接受遺贈。由於遺囑一般都是保密的,因此,這裏的兩個月是從受遺贈人應當知道遺贈一事後開始計算,而不是從立遺囑之日起開始計算。

在法律規定的五種形式的遺囑中,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最高,也就是説,如果一個人所立遺囑有數份,其中有一份為公證遺囑,那麼就應按照公證遺囑執行遺產的繼承;沒有公證遺囑的,所立數份遺囑中內容又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我國繼承法中明確規定了,遺產繼承時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的條款進行處理,所以遺囑的有效性是建立在法定繼承人之前的,另外,在立遺囑的時候,只有要合法的見證人就可以,並不需要將遺囑的內容公開,或者徵求對方的意見,具體情況應當據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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