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繼承需要什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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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繼承需要什麼程序?

一、放棄遺產繼承需要什麼程序?

需要公證程序,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費用要按照遺產價格的比例來收取,可以到當地公證處問問具休的收費價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二、相關材料

一般來説,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辦理公證,便於以後過户手續的辦理。如為其它財產,可以僅立書即可,可以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對於繼承人主動放棄遺產繼承的相關情況,為了使該行為具備法律效力,是需要進行合法的公證處理的,沒有經過公證的協議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另外如果該遺囑的相關條款存在違法的情況,那麼不需要進行公證,也是可以放棄遺產的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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