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孫代位繼承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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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孫代位繼承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其實要按照我國傳統的家庭概念來理解孫子和外孫的話,大多數人還是會覺得外孫跟孫子的家庭地位都是不一樣的,從感情的角度上會覺得孫子畢竟是屬於一家人的。所以很多財產繼承的問題,第一時間想到的肯定是孫子而不是外孫,因此小編正好是在下面的這篇文章當中給大家介紹一下外孫代位繼承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外孫代位繼承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根據《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上擬製的血親。具體而言,包括: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晚輩自然直系血親:

(1)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

(2)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

(3)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

(4)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

2、有以上可知,被代位人屬於被繼承人的子女,而被繼承人的子女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被代位人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代位繼承人完全適用被代位人時的繼承規則,所以代位繼承人也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哪些情況適用代位繼承?

1、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由此得知,外孫代位繼承這是受到我國繼承法保護的,法律當中包括的代位繼承的資格人包括孫子、外孫子女,曾孫子女等這些,只要是屬於晚輩的直系親屬都享有代位繼承權,可是代位繼承權只發生在被繼承人先於遺產所有者死亡的這種情形,所以一般人不會在立遺囑的時候想到關於代位繼承的問題,也正因為如此代位繼承往往最容易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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