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監護人籤的是假的這種説法是否正確?
隨着我國法制體制的不斷健全,不少涉及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問題也需要簽訂合同,防止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那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同監護人籤的是假的這種説法是否正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同監護人籤的是假的這種説法是否正確?
這種説法不正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1、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職責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合同監護人籤的是假的這種説法是比較片面的,需要了解清楚是否有侵害被監護人的利益。此外,對於一些外出務工的家長,由於小孩常年是由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看管,因此,如果需要簽訂合同,必須父母親自簽訂或者明確授權他人合同才有效,否則爺爺奶奶擅自替孩子簽訂之後,父母如果不承認,該合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