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是監護人嗎 - 這種説法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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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之間是監護人嗎,這種説法合理嗎?

夫妻之間是監護人嗎,這種説法合理嗎?

夫妻之間不是監護人,這種説法不合理。如果配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配偶為其監護人。如果離婚,當然不再是法定監護人。此時,由其他有權監護的人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存在沒有法定監護人。

二、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4、認定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鑑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鑑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羣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

夫妻均為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因此在法律層面上不需要監護人,夫妻對於雙方也不是監護人。但是如果對方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那麼配偶是作為第一監護人的。對於監護人的指定我國有相關的分類進行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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