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權的親屬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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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視權的親屬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後探視權的親屬規定是什麼?

1、關於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並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的父母。

由此可見,父母行使探望權是有條件的:

(1)必須是已離婚,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

(2)必須是與子女保持着父母子女關係的父母。

2、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權的父母包括: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養父母、已與子女形成撫養關係並在離婚後願繼續提供撫養費的繼父母。

3、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應同時對離婚後探望子女的時間、方式等達成協議。

4、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是否對探望子女達成了協議,即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是通過訴訟離婚,在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中應有探望子女的條款,其內容必須合法;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做出具體的判決。

總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問題,應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做出具體的判決。

二、離婚後對方不讓見孩子怎麼辦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

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看,探望權糾紛最大的問題也是執行。由於探望權涉及到人身的問題,就不能對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依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為的根本標準。可以想象,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在執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違反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方式、時間和地點探望子女而受到處罰,都會給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

探視權指的是離婚之後,其中一方對於子女應有探望的權利,這項權利屬於法定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夠侵犯,並且,相關人員是具有協助的義務的,如果離婚之後對方不讓見孩子的話,是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當然在實際生活當中執行起來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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