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撫養人的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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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撫養人的含義是什麼?

一、直接撫養人的含義是什麼?

直接照料自己生活的人即是直接撫養人。例如父母離異後,直接照料自己生活的父或母,是自己的直接撫養人。雖然另一方也承擔撫養義務,也拿撫養費,但不是直接照料自己生活。

撫養,是指對有血親關係的未成年人的供養;扶養,是指對沒有血親關係,但有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相對人的供養;

二、撫養權訴訟

被撫養人是撫養關係合併審理的離婚訴訟中的當事人。

在與離婚之訴一併審理的子女撫養之訴中,被撫養人儘管未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但是是法院審理的撫養法律關係中的撫養費的權利人,故而是具有撫育費給付義務的“對方當事人”。依法享有以自己名義申請執行撫育費的資格。否決其具有原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就是確認了在特定條件下被撫養人依法獲得的民事權利,國家剝奪其司法救濟權。

一、與離婚案件合併審理的子女撫養之訴中,被撫養子女是同一訴訟程序的當事人。

(一)被撫養子女是依法享有撫育費的權利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條表明,依據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書在一方拒絕履行時,依法享有撫育費權利的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執行,該權利人依法是相對於承擔撫育費給付義務的一方的“對方當事人”;即該申請人是所依據裁判中“當事人”。而撫育費執行案件的權利人是受撫育人,則受撫育人是申請執行所依據裁判中的當事人。

(二)被撫養子女是合併之訴中的對方當事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該條文表明,離婚之訴與子女撫養之訴,是可分之訴。但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通常將離婚之訴、財產之訴、子女撫養之訴合併審理,在訴訟法上叫做訴的合併。訴的合併包括訴的主體的合併與訴的客體的合併,離婚案件中訴的合併是訴的客體合併,即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對幾個各自獨立的訴訟標的合併進行審理。據此,依據有關離婚裁判申請執行撫育費的子女,依法屬於合併之訴中之“子女撫養之訴”的對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在社會上稱作是直接撫養人的公民實際上就是在家庭中直接履行照顧義務的父母或者其他的成年人,在正常的家庭中都是親生父母作為其法定也是直接的撫養人為未成年的生活和教育問題上提供最主要的幫助和支持並且還需要負擔很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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