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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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是什麼?

1、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係不同,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與待證事實具有直接聯繫,能夠單獨地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繫,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是相對而言的,並且是以同一證明對象為參照的。因此,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在審判實踐中,由於間接證據與證明對象沒有直接關係,所以運用起來不如直接證據方便。但是,不能因此低估間接證據的作用。

3、由於案件的複雜性,有些當事人為了避免法院認定不利於自己往往把案件的真實情況和直接證據藏起來,使對方當事人和辦案人員不易一下找到直接證據,只能從間接證據入手,通過運用間接證據,調查研究逐步明朗,最後達到了解民事案件真相的目的。因此,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

4、間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直接證據有的可能是真實的,有的則可能是偽造的材料,因此,對這些證據必須結合全案所有的證據材料進行鑑別,而運用間接證據是鑑別直接證據的一種重要手段。人們根據間接證據,在經驗上可以認定案件事實是否發生、變更和消滅,間接證據還可以影響直接證據的證據力。

5、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對案件真實性的反映都是有條件的,近似的和相對的,兩者都有一定的侷限性,幾個間接證據聯合起來的證明力,就可以相當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力。所以在證明案件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6、由於間接證據是間接地證明案件的事實,這決定了使用間接證據的難度就更大,複雜性更多。要求當事人和辦案人員在提供、審查、判斷和運用間接證據時,更加慎重。

二、直接證據的基本含義

1、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係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一般説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

2、直接證據有以下特點:

①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截了當的。

②直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多表現為言詞證據。

③直接證據的數量少,且不容易獲取。

3、直接證據有以下運用規則:

①嚴禁刑訊遏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②必須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的詢問、質證;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③孤證不能定案。

三、間接證據的基本含義

1、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有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

2、間接證據具有依賴性、關聯性,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同時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

3、對刑事訴訟中的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應從三方面進行:

①查物證的來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屬性等特徵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繫,看有無假冒和偽造的情況。

②查證人的品質,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及其他客觀條件,看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或受其他影響,使提供的證言失實。

③查鑑定材料是否可靠,鑑定人是否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資格,看鑑定結論是否準確可信。

4、對間接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應把握以下二個方面:

①是綜合審查證據,正確排除矛盾。

②是推斷要符合邏輯和情理。

小編在本文分別通過對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含義分析,從而得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無論是間接證據亦或是直接證據,辦案民警在調差取證過程當中都不可隨意遺漏,必須反覆斟酌,以免丟失重要的線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威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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