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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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在案件的審理、偵破過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有時候即使知道了犯罪嫌疑人是誰,也只有有了充足的證據才可以實施抓捕。在證據中,一般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兩種,它們的作用也有不同。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介紹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作用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作用是什麼?

一、直接證據的作用

1、直接證據可以對案件主要事實進行直截了當的證明

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即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不需要經過任何中間環節,也無需藉助其他證據進行邏輯推理就可以直觀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而運用直接證據認定案情的方法較簡單,難度較小,運用起來比較便捷,只要一經查證屬實,便可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進而要做的工作就是查明其他次要的事實和情節,使證明的過程變得相對簡單和容易。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性,是直接證據突出的特點和優點。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直接證據能夠證明的情況範圍並不完全一樣,有的證明韻範圍大,有的證明的範圍小。例如,證人證言可能會詳細地描述犯罪行為的全部實施經過,卻無法説明犯罪行為實施者的主觀方面。又如,被害人雖然可指認出犯罪行為人,卻無法陳述犯罪行為的全部經過。因而,在具體案件中,一方面多收集直接證據,另一方面也不能過分迷信直接證據,只有在廣泛收集證據,綜合各種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基礎上,才能全面、充分地展示案件的全貌。

二、間接證據的作用

1、排除犯罪嫌疑

2、發現和獲取直接證據的線索

3、鑑別、印證、強化直接證據

4、獨立的證明功能

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

一起案件中的證據有很多,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有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間接證據具有依賴性、關聯性,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同時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對刑事訴訟中的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應從三方面進行:一查物證的來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屬性等特徵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繫,看有無假冒和偽造的情況。二查證人的品質,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及其他客觀條件,看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或受其他影響,使提供的證言失實。三查鑑定材料是否可靠,鑑定人是否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資格,看鑑定結論是否準確可信。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應把握以下二個方面:一是綜合審查證據,正確排除矛盾。二是推斷要符合邏輯和情理。

在理解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分類標準時,要注意幾個問題:

1、分類的範圍內只涉及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2、所謂案件主要事實的兩個方面,是指肯定意義上的直接證據而言。而否定性直接證據則不然,只要能據以否定其中任何一個方面的內容,就是直接證據;

3、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都可以是原始證據或是傳來證據,其劃分同證據是否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無關。

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證明方法簡單,無需經過複雜的推理過程,其在訴訟中的證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必須強調,直接證據也必須依賴於其他證據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此外,由於其證明的範圍不同,認定案件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進行綜合審查判定。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法律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間接證據的主要特點是不能獨自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因此,任何間接證據都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且,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方式往往是間接的,用於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經過邏輯推理。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判明案件真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陳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直接證據同間接證據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兩者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式不同。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是直接的,審查核實證據的過程也就是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過程;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則是間接的,該證據雖然經過查證屬實,還不能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必須聯繫其他證據綜合分析才能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作用。無論是直接證據還在間接證據在案件偵破過程中都是非常重要的。無論是可以直接證明事實的直接證據還是從側門提供線索的間接證據都是案件審理的關鍵之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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