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前的撫養費怎麼確定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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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前的撫養費怎麼確定數額標準

孩子的吃、穿、住、行都需要一定的費用,這是孩子成長所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了。當父母雙方不論因為何種方式離婚,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是仍然需要承擔的。據小編了解,大多數夫妻都會選擇協商的方式來解決撫養費的問題。那麼,判決前的撫養費怎麼確定數額標準呢?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仔細介紹一下。

一、判決前的撫養費怎麼確定數額標準

撫養費可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約定不成可由法院進行判決。

在離婚案件中,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費應按照法律規定給付,雖然在個案中會有地區和經濟水平上的差異。

總的來説,子女撫養費數額的計算,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二、採用兩種方式支付撫養費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

如果夫妻雙方是很容易商量並且達成意見的,便可以採取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這樣不僅能夠減少糾紛解決的時間問題,同時還能夠節約金錢,維護雙方之間的情誼。但是,法律是最客觀公正的,通過這個途徑來解決也是有其優勢的,大家可以綜合考量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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