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費數額確定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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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費數額確定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離婚撫養費數額確定的標準是怎樣的?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孩子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並不是一定就按上述比例去支付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還應該考慮:孩子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撫養費想增加的條件是什麼?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4、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但是這個撫養費並不是一層不變的,日後可能因為客觀原因發生變化而增加撫養費數額。

離婚後,對於孩子撫養問題遠沒有結束,可能這依然會是一個曠日持久的鬥爭,這個最主要就是體現在孩子的撫養費上,要求增加孩子的撫養費是常有的事情,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三、生活困難可以減少撫養費嗎?

可以的。父母對子女有法定的撫養子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依法支付撫養費。

實踐中,如果離婚後經濟收入明顯下降,自身生活困難的,可以與另一方協商減少費用或者延期支付;對方不同意的,雙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決定。

夫妻離婚後,不撫養孩子的一方要支付給孩子撫養費,最少要支付到孩子成年為止,支付的數額沒有明確的規定,由雙方來協商確定,在確定撫養費數額的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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