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遺贈扶養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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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孫子遺贈扶養協議有效嗎

孫子遺贈扶養協議有效嗎

孫子女不能成為祖父母的遺贈扶養協議的撫養人。根據法律規定,遺贈扶養協議只能和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撫養人與被扶養人之間不能有法定的贍養義務,而孫子女在其父母死亡或者沒有扶養能力時對祖父母有贍養義務,並且享有代位繼承權,是法定繼承人,所以孫子女不能與祖父母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遺贈扶養協議一旦簽訂後,應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和條款進行扶養,達到遺贈扶養協議的,可以在設立人員死亡後繼承設立人的遺產。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的,扶養人員取消遺產的繼承權益,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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