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失責是什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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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失責是什麼行為?

監護人失責是什麼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監護人失責會對被監護人或者第三人的權益造成損害,因此,監護人失責是一種侵權行為。因監護人的失責致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優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進行賠償,賠償不起的部分再由監護人進行賠償。

二、監護人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1、被監護人的行為致他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被監護人”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賦於監護人有精心監護被監護人之義務。對被監護人不僅要言傳身教,而且要全面、細緻盡其教養、培育之責任。基於監護人的特殊地位和責任,法律對其要求十分嚴格。

2、被監護人的行為致他人損害,幼兒園、學校或醫院要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的,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換句話説,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單位有過錯時,才可以責令這些單位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三、監護人的職責有什麼?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監護人需要最大程度的維護被監護人的權益,且要最大程度的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也不能對被監護人的財產隨意處置。

監護人失責是一種侵權行為,會損害被監護人的權益。由於被監護人的行為,導致他人受到損傷的,應該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受害者的損失,給其治病。在學校上學時,由於被監護人的行為導致他人受到損害的,學校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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