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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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並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總管破產事務的人。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是獨立於債權人會議、法院、債務人之外的組織,管理人的破產管理是有償的服務,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的同時理應獲得相應的報酬。管理人的報酬屬於破產費用,標準由人民法院確定。管理人依法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並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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