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規定的特別法人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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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總則中規定的特別法人的種類有哪些?

民法總則中規定的特別法人的種類有哪些

1、第四節特別法人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2、第九十七條有獨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3、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4、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民法總則規定的法人的責任

1、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2、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3、第七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4、第七十九條 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綜上所述,特別法人是指那些在基層中組織建設的組織機構法人,法人與法人代表的區別,法人是組織,法人代表是自然人。特別法人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而是為了從事職能所需的民事職能組織建立的 。村委會具有基層羣眾自治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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