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法人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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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法人分類有哪些?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健全,在法律中也規範了每一位公民的行為,如果做出了違反法規要求的行為,都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那麼《民法典》法人分類有哪些?按照規定,《民法典》中會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的法人,下面就詳細介紹一下。

一、《民法典》中法人分類

《民法典》中的法人分類是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兩種:

1、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2、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其中非營利法人又包括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等。

二、關於民事主體

《民法典》共規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三種民事主體。

1、對於自然人,相較於《民法通則》,有以下幾個主要變化。一是自然人的稱法取代了《民法通則》的公民一詞,因公民是係指一國之民,而自然人不分國籍,民法適用的對象為我國法域內的所有居民而不論國籍,故自然人一詞更精確。二是在第16條明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兒可以分得遺產,這在《民法典》第1155條已經作出規定,但本條規定則不限於繼承,還包括接受贈與、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等凡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均視為有權利能力,也就是説,胎兒在未出生前,就可以向有關義務人主張權利,包括在孃胎裏就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不需要等待出生後再提起訴訟。三是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十週歲下調至八週歲,這個條款並不是媒體誤讀的保護打醬油的權利,恰恰相反,下調年齡將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利。四是在監護一節,規定對於監護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這條規定改變了《民法通則》必須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先行指定的前置程序之弊端,因為在實踐中,這此組織往往不願意指定監護人,這導致指定監護制度形同虛設。五是規定了成年監護制度,特別是規定了成年監護中的意定監護制度,當然,《民法典》即使未規定成年監護制度,成年人預先安排自己老年時變痴呆等無生活自理能力時的監護人,根據私法自治原則,也沒有必要認定無效。六是更加詳細的規定了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相關情形和程序。

2、對於法人,相較於《民法通則》,有以下幾點變化。一是區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其中營利法人包括公司等企業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不向出資者、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利潤的法人。其中的社會服務機構,可能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在特別法人中,《民法典》一方面在第96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另一方面又在第101條規定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兩者什麼關係需待釐清。二是明確了法人(不再侷限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種民事責任屬於侵權責任。在民法理論中,侵權責任包括侵害權利、違反善良風俗故意致人受損、違反保護性法律致人受損所產生的侵權責任,其中清算義務屬於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違反清算義務致人受損,屬於違反保護性法律致人受損,構成侵權行為。

3、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需要明確的是,法人的分支機構規定在“法人”一章的第74條,沒有規定在“非法人組織”一章,這説明立法者並沒有將法人的分支機構作為非法人組織,這與民事訴訟法中的非法人組織的概念是不同的。

在近幾年中,我國國家的法規也會在各個方面都保障着公民的權益,如果有任何的企業和公民做出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並侵害了自己的權益後,我們應該在第一時間上報至有關的機關,並通過法律訴訟等合法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希望以上信息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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