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成年人需要監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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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8歲成年人需要監護人嗎?

18歲成年人需要監護人嗎

成年後一般不需要監護人。但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監護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三、法定監護人更改的方式有什麼?

監護的設立即監護人的選任。對此,存在四種方式: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三)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

在委託監護的情形,除有特別約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機構或醫療機構監管期間致人損害的,如果有關機構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用遺囑為其指定監護人。

遺囑監護的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監護人;

2、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異議;

3、該指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並對被監護人並無不利

未成年人一般都由父母作為自己的監護人,等到成年後就不需要監護人了,除非是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的人,或者行為能力被限制的人就需要具有血緣和親屬關係的人來擔任監護人,一般都是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人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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