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定監護人18歲還需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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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法定監護人18歲還需要嗎?

離婚法定監護人18歲還需要嗎?

一般情況下,只有未成年人才需要監護人。成年人的,只有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才需要設置監護人。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歲之後父母不再是監護人,但與父母的血緣關係割捨不斷。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

三、喪失監護的情況有哪些?

監護終止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形: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3、監護人喪失了行為能力。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時,法律應允許其辭去監護,但這不適用與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綜上所述,在我國法律規定下,已滿18歲就是成年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不用父母監護,父母作為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終止。生活中也有特殊情況,如果成年人患有嚴重精神疾病,則需要父母或者子女充當監護人。父母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可以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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