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放棄撫養權 - 撫養權的歸屬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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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放棄撫養權,撫養權的歸屬有哪些規定?


當婚姻雙方離婚後,在孩子的撫養權上是存在爭議比較多的問題之一。有的當事人想要拿到孩子撫養權,也有的當事人不想要孩子的撫養權,暫且先不討論這些觀點,畢竟每個人都有出於自己的考慮。但是卻由此產生一個問題,怎麼樣放棄撫養權?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怎麼樣放棄撫養權?

法律上沒有“自動放棄撫養權”一説。

我國目前的法律實踐中,撫養是指父母對孩子照顧生活、學習的職責,更多的體現的是物質上的職責。另外,撫養權相關的概念是“監護權”,監護權不僅僅是父母有,法律有規定的機關或者其他人員也有。

撫養權是不能放棄的,因為,只要是父母,對孩子就有撫養的義務,孩子的成長當然需要物質的支撐,因此,撫養權是不能放棄的。只是,在實踐當中,撫養權的體現方式不一樣,比如在離婚案件中,親自撫養孩子的一方是與孩子一起生活的,不僅要支付金錢,同時還要付出管教孩子的勞動;不親自撫養孩子的一方是支付撫養費的,不與孩子生活在一起,但是有探視孩子的權利。

其次,監護權也是不能自動放棄的,只能由法院判決,由於某種原因剝奪父/母的監護權,那麼,父/母就不能親自照管孩子的生活、教育,不能與孩子住在一起,沒有探視權,沒有管理孩子的財產的義務,不能給孩子當代理人等等,但是,撫養義務(這裏主要指物質上支持孩子成長的義務)是不能免除的(如果該父、母有撫養能力)。

二、撫養權的歸屬有哪些規定?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7、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是不存在主動放棄撫養權這一説法的。不管雙方是否離婚,撫養孩子都是婚姻雙方的義務和責任,這是無法逃避的。還有一點需要清楚的是,離婚的一方可以不直接撫養孩子,但是是不能放棄撫養孩子的,這是有一定的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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