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就讀的小學生的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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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在就讀的小學生的監護人是誰

正在就讀的小學生的監護人是誰

根據《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首先未能年的監護人就是他的父母,監護是一項基本的民事法律關係,監護制度中的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監護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監護人的協議確定、指定、變更等問題都作了嚴格的規定。但法律並沒有把學校列為在校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

《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哪些情況下監護人已經不適合?

監護人由於智力、體力的相對欠缺或其他客觀原因而難以為繼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任權或拒任權。總結各國立法關於辭任或拒人的正當事由包括監護人年高、疾病、殘疾、遠離被監護人或已擔任多項監護事務,及社會工作過於繁忙等等。鑑於此,建議我國規定監護人如有以下事由時可以要求辭任或拒任:

1、年滿六十五週歲

2、有疾病或殘疾難以正常履行監護職責

3、因照顧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務特別繁忙

4、已經承擔兩個以上監護責

5、現役軍人或擔任政府要職公務繁忙等等。

這樣既有利於減輕監護人的負擔,又能儘量避免因監護人的原因使被監護人的權益受損。

最後,監護人的構成中,學校不在這個範圍內,未成年的監護人一般都是父母,父母是未成年的第一順位監護人,如果父母不在會考慮其他親屬,即使父母雙方離婚,父母依然是未成年的的監護人,依然要承擔負責未成年的安全、教育、生活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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