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專責監護人由具有相關專業的人擔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是否專責監護人由具有相關專業的人擔任?

一、是否專責監護人由具有相關專業的人擔任?

擔任專責監護人的基本條件是具有相關專業工作經驗,熟悉工作範圍內的設備情況和本規程。

專責監護人的職責:

(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範圍;

(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專責監護人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1.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是准許在電氣設備,熱力和機械設備以及電力線路上工作的書面命令書,也是明確安全職責,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以及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手續,並實施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等的書面依據。對於發電廠、變電所來説,由於各種工作條件下對安全工作的要求不同,採取的安全措施也不一致,工作票的形式也有所區別。

2.工作許可制度:

工作許可制度是在完成安全措施之後,為進一步加強工作責任感,確保工作安全所採取的一種必不可少的措施。工作許可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對於發電廠和變電所第一、二種工作票的許可工作,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後還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對工作負責人應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並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

3.工作監護制度: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後,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正確和安全地組織工作,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隨時檢查、及時糾正工作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的違反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措施的行為。

綜上所述,基本上每個比較危險的工作場地都會相應的部門負責人為專責監護人來確保現場的安全,在沒有發生事故的時候做到及時檢測並排除掉所有的危險隱患,而在發生事故之時也能及時組織人員作出科學的應對措施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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