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由未成年人自主選擇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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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否由未成年人自主選擇監護人?

能否由未成年人自主選擇監護人?

未成年人是不能自主選擇監護人的。在我國的監護人制度的規定中,如果是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的監護人的情形不服提起訴訟的,此時是由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可以通過法定指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上有明確規定。一般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況,未成年人的父母都不能盡到監護人的義務,或者是無法履行監護未成年人的義務,這時候就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來成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更換法定監護人的程序是什麼?

監護的設立即監護人的選任。對此,存在四種方式: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三)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

綜上所述,監護人在國家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但是監護人不能夠隨意的進行選擇,比如説孩子一出生,那麼他們的法定監護人就是他們的父母,這點是不能夠隨意的改變,除非是父母不在或者是喪失了相關的能力,這個時候可以由法院指定進行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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