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選擇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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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選擇監護人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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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可自主選擇監護人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依據該條款,老年人在智力正常時,可以通過書面協議方式,選定自己信得過的親友或社會保障機構作為自己的監護人,當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確定的監護人就立即履行監護職責。

現行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制度,而對智力障礙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監護一直存在立法的空白點,而民法總則相關條款彌補了這一空白。

除了確立成年人監護制度外,民法總則還通過更加完善的制度設計來保障被監護人的權益。比如,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針對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情況,民法總則也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若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以上這些規定,都是對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完善,是民法總則很大的一個亮點,適應了中國老齡化社會發展的要求,有利於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如何變更老人監護人?既然成為了老年人的監護人,就應該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有虐待老年人的行為可能要受刑罰。變更老人監護人的時候你對相關的內容不太瞭解,需要的時候可以來華律網找專業的律師諮詢解決方案。

但是監護人已經沒有能力撫養被監護人,那麼監護人可以選擇變更,但是應該爭取被監護人的同意,同時,新的監護人應該從未成年人的近親屬中產生,比如兄弟姐妹,但是,如果被監護人成年,可以不用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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