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孩子時間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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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孩子時間怎麼規定

隨着近年來離婚率的攀升,離婚後,孩子的撫養問題也越來越收到重視。離婚對於孩子無疑是一種傷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良好發展離不開父愛和母愛的共同呵護,由於離婚後孩子不能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為了祖國的花朵的更好成長,法律規定了探視權。

探視孩子時間怎麼規定

探視權的含義是:探視權是男女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離婚後無論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都另外一方都通過行使探視權,能夠及時與子女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時常照顧,使子女獲得更多關愛,儘量將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這對於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是十分有益的。

那麼問題來了:探視孩子的時間如何規定呢?主要有以下兩種辦法:

一、通過離婚協議書進行書面規定。

至於如何規定,我國民法典》有明文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離婚當事人雙方在離婚時進行商定,並以書面形式為證進行約定,簽署協議。

至於時間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中只是規定了探視權行使的主體、方式、中止與恢復等主要問題,並未對如何規定時間作出明確規定,但對於孩子的心裏需要來説説,探視的頻率至少一個月一次,多則不限,但是每次的探視時間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重要的,在探視問題以及探視時間的合理安排上上,父母也應該徵詢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切身需求為重,要需要和孩子就探視問題及其探視時間上達成一致意見。

二、法院判決探視時間。

到離婚協議無法達到一致時,探視孩子時間如何規定應該上交於法院,由法院進行裁決。

為了減少未成年人在父母離婚時受到的不同程度上的傷害,稚子無辜,因此法院以依法執行的原則為基礎,輔之以必須的法律手段進行判決。當人民法院進行最終判決時,判決具有強制性,即當事人雙方都應該遵守。

按照法律實踐來説,法院會從雙方父母的實際情況出發,判決情況最多的每個週末進行探視,每個月按周計算,頻率不能過少也不能過多,但是事情有好壞兩面,如果離婚後,父母某一方的探視不利於孩子的成長,或者換句話説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其探視,從孩子的健康成長出發,可另行向法院起訴,本着人文主義精神,法院可能會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明文規定,只有等到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才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除上訴條件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對於如何規定探視孩子的時間,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至於時間的長短以及多少?一般都以協商為主,規定為輔助,離婚雙方當事人本着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從實際出發,實話求是,不能過於太多,也不能過於太少。至於細節問題要在離婚協議書上明文約定,最好是協議為主,輔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比如有在某些問題存在分歧就讓法院判決,次數不定,介於一個月幾次之間。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通常來説,一般探視時間延續到到子女成年的時候,至於探視時間如何規定就應該由子女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探視或者是探視時間的安排。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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