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外祖父探視方式是否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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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外祖父探視方式是否有明確規定

家庭才是我國公民幾千年來賴以生存的根本,而且現在的家庭關係基本上都是退休一輩的老人在家裏面實際撫養和看護孩子的。所以夫妻雙方要離婚的話,肯定傷害的是兩個家庭的感情。尤其是孩子的外祖父母,其實有很多老人在夫妻離婚以後都十分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離婚外祖父探視方式是否有明確規定?

一、離婚外祖父探視方式是否有明確規定?

理論上孩子的外祖父母沒有探視權。

關於祖父母對於孫子女的探視,一般來説只要沒有什麼深仇大恨通常都是可以的,畢竟兩夫妻之間的矛盾一般不會嫁接的孩子身上,但不排除一些極端的出現,此時祖父母是否有探視權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一般認為探視權只有父母才有,祖父母的話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中關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方法的問題有踢出去以下幾點:

1、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特別是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2、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訴訟請求的,應當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的重要意義,並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智力和認知水平,在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和尊重其意願的前提下,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權。

3、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其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並有權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

二、探視有哪些方式?

根據司法實踐,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探望性探視和和逗留式探視。

探望性探視,具有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的特點,是指非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見面、共同進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則一般時間較長,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當然,探視的方式依舊是先由雙方共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三、哪些情形允許中止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對於探望權的中止,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相信絕大多數的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沒有什麼所謂的深仇大恨,雖然理論上孩子的外祖父母對於孩子根本就沒有探視的資格,但外祖父母想要探視孩子這也是人之常情,如果孩子在此之前一直都是孩子的外祖父撫養的,相信孩子本身對於外祖父的感情也是很深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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