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法定監護人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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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它法定監護人是哪些?

其它法定監護人是哪些?

其它法定監護人,一般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孩子的監護人必須是他的父母嗎?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一般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時,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屬於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則祖父母、其他親屬或者民政部門都可以充當監護人,他們應該算其他法定監護人,如果監護人失去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不利的,法院可以取消變更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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