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賣房屬不屬於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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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賣房屬不屬於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人賣房屬不屬於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人是沒有權力將被監護人的財產進行變賣的。

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療、出國留學等,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和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都可以作為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監護人首先是配偶。

建議

1.在處理被監護人有關財產問題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否則就是無效的。雖然在上述案例中,監護人在沒有具結保證書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仍然被法院判定為有效合同,但這是法院在根據各種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的結果,現實交易中的狀況多變,為了保證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理由正當,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仍然需要由賣方出具經公證後的具結保證書。

2.通過繼承方式獲得房產需要出售時,需要辦理繼承公證書,公證書公證合法的繼承人,繼承人憑繼承公證書到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辦理房屋過户手續,並辦理新的房產證,當然繼承換證不用向交易過户換證那樣繳納各種税費。

3.買方在買房過程中,需向意向房屋的業主詢問房屋產權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向經紀人詢問需要注意事項。

我國的法律明文規定,對於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是沒有權力進行任何的處理的,並且對於被監護人的財產損失,監護人是需要去承擔的。監護人並不只是簡簡單單去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監護人的職責是很多並且貫穿於被監護人整個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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