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免徵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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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撫養免徵的條件有哪些?

社會撫養免徵的條件有哪些?

社會撫養免徵的條件是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在2001年,超生罰款和計劃生育以外生育費,統稱為社會撫養費。這是一種強制性的費用,只要是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撫養費條件可以免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

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台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的人羣是那些超生的父母需要支付的一種行政費用,但是目前由於我國社會人口老齡化的家加重,國家已經放寬了要求,部分人羣由於只有一個孩子,那麼可以生育二胎而不用繳納社會撫養費,對於其他人羣,若是超生依舊不可以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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